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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

(1)毕业论文范文 2021春季

发布人:AI老师 日期:2021-06-28 00:00浏览次数:4528点赞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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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一、相关概念的浅释…………………………………………………1

(一)权力及行政权力的内涵界定……………………………………1

(二)行政监督的内涵界定…………………………………………2

二、目前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存在的问题…………………………3

(一)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3

(二)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不清…………………4

(三)对行政权力缺乏全程监督,偏重于追惩性监督………………5

(四)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5

三、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6

(一)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科学……………………………………6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强没有严密的组织法规范…………7

(三)监督机制缺位,监督渠道不畅…………………………………7

四、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对策 ……………………………8

(一)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维护行政监督机构的权威性……………8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9

(三)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全程监督……………………………………10

(四)完善行政监督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1

(五)健全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12

参考文献 ………………………………………………………………13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思考

【内容摘要】行政权力制约既是对行政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又是对行政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与监督,有效地遏制行政腐败,是我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的而又始终没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阐述了强化对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探讨了我国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权力 制约机制 监督机制


行政权力是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是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长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决定权、执行权(包括行政权和审判权)等不同形式的权力,其中行政权力是最活跃、最富有渗透性、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权力,行政权力是行政管理的基础。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被滥用,甚至产生腐败,行政权也不例外。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了大量的规定,并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全面、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目前的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缺陷。因此,要保证行政权力的高效运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对促进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浅释

(一)权力及行政权力的内涵界定

关于权力概念的界定目前有不同的解释,有观点认为权力是指特定的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也有观点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也有观点认为,权力是根据行使者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归纳以上的观点,权力包含有“支配”和“强制”之意。

所谓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内部事务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对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安全事务等方面的管理权力以及制定行政法规、条例的行政立法权力、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执法权力。它包括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它的客体是下级行政机关、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公共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有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强制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行政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强大的权力,其根本目标是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政策来有效地实现国家意志。

(二)行政监督的内涵界定

行政监督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按照行政监督的内容划分,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调查、审查、审计、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等。

二、目前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对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防止权力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威力和效能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制约,其特殊性在于它本质上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要求作为监督制约主体的监督制约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制约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制约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制约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监督体制来看,权力监督制约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更多地受同级制约,监督权往往受制于执行权,权力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相对独立性,造成了监督和制约权力时常出现“弱监”、“虚监”,监督机构缺乏实质性的权力,监督机制难以正常运转,使得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乏力。

(二)监督主体的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不清

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使行政监督制约规范化。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监督制约主体虽然广泛,但存在着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不清,“谁都管但又谁都不管”,出现互相推诿、相互“踢皮球”、无人监督的状况,造成“漏监”导致监督机制弱化,使行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这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削弱了行政监督制约的整体效能。

(三)对行政权力缺乏全程监督,偏重于追惩性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应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应当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行政行为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三种方式应有机结合,不可偏废。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和过程中的监控,监督主体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听偏”上,往往在发现了问题或造成了损失,才进行查处和惩罚,忽略了在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和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控制,使监督工作往往处于相对被动的消极局面。最有效的监督应该是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由于这种忽视事前防范,事中约束,偏重事后查处的不完善监督机制造成了行政管理偏差出现过多。

(四)权力监督的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政策执行中的很多问题是由于对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规范不力造成的,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混乱不堪,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健全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一方面它赋予监督者以应有的权力,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监督工作加以规范和制约,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遏制监督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监督立法进展缓慢,致使监督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重要的监督法律空缺,完整的监督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缺乏一些必不可少的监督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重要的专门监督法律法规空缺,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法律只有《行政监察法》、《监督法》和《公务员法》,这相对于强化行政监督效能对法律的要求来讲不过是杯水车薪。一些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缺乏保护措施。二是一些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还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监督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它初步实现了司法权对抗强大的行政权。然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行政监督法的滞后极易导致行政监督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在监督制约实践中难以操作。

三、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科学

按照有关的法规规定,行政组织的上下级之间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统一体。然而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和权力架构中,由于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另一方面,又强调上级接受下级监督。这种监督关系与服从关系交织在一起,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矛盾性,相互监督的权力配置带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再加上行政组织内实际存在的层级关系和等级关系,以及重要的政治资源为行政组织的上级组织所掌控,行政组织的下级组织要达到监督行政组织的上级组织之目的是相当困难的,导致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极易产生寻租以及不廉洁行为。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强没有严密的组织法规范

目前我国的组织法本身仍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设立哪些职能部门,职能如何划分,一切均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而定。这固然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不同情况和工作重心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但另一方面,也极易导致机构设置的随意性。设哪些部门,不设哪些部门,往往随主要领导的喜好而定,设置机构时不考虑新设机构与原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合理分工,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没有主次。这样形成的行政组织机构系统,难以有其科学性,无法将地方行政组织的各项职能分解合理配置给各职能部门,其结果必然是有些方面多头管理,造成职能交叉重叠,有些方面无人管理,造成管理的死角。

(三)监督机制缺位,监督渠道不畅

监督机制缺位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有些制度内容设计上,重追惩性监督轻全程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配置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监督主体间缺乏必要联系和沟通,致使信息滞后,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三是监督检查资源整合不力。承担监督职能的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虽然能从自身角度尽心尽力工作,但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充分地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作用。

监督渠道不畅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四、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对策

行政权力制约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其中,既有专门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又有公民个人或组织的监督制约;既有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同体制约,又有来自政府系统外部的异体制约;既有事前监督,又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要使行政权力制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做到分工明确,配置合理,相互衔接,协调有效,其对策主要有:

(一)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维护行政监督机构的权威性

要使实现行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必须加强行政监督权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其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其中,审计监督改革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审计机关置于权力机关的直接调控下,更加独立、权威地发挥专门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实行相对集中体制,在一个市县集中设置一个纪检监察机关,做到机构和人员专门化、专业化,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以达到减人增效的预期成效;二是加强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必须完善有关监督法律,尽快制定较为完备并具备较强操作性的监督法典,明确规定行政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时效、责任、处置等,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将监督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减少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切实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监督运行机制中的全权性和权威性。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

从行政监督机制上看,由于行政监督的各组成部分的实现机制各不相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行政监督作用。但如何根据其运行机制的不同特点来划分其职责权限,以避免职能重叠,确保行政监督的效果,是行政监督制度规范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自动监督体系与自主监督体系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监督,他们之间的关系不但明确而且十分清晰,因而真正需要的是在此自动与自主监督体系各组成部分明确划分其职责,应该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级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克服多头监督、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弱监”的弊端,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规范化。

(三)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全程监督

要切实加强行政监督意识,应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监督意识,使监督经营化和制度化。首先,监督客体要克服“特权思想”,树立人人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监督权人人平等的思想,确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监督的观念,行动上积极配合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其次,唤醒全体公民的自主意识,积极参政,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这样就能做到“时时有监督,处处有监督”。建立事前监督的机制,在问题发生前,在监督机制的作用下,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查缺补漏,使大问题变小问题,将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扼杀在萌芽的初期。建立事后监督结果报告制和问题改进制,在进行行政监督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将其中的问题做出总结,并进行整改工作的跟进,发现了问题要及时整改才不会使问题严重化,总结经验预防同类型的问题再次发生。

(四)完善行政监督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是进一步完备行政监察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有了健全的行政监督法,才能保证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设置,行政监察人员依法配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监察。要尽快制定出台《监督法》,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把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固定下来。在内部行政监督方面,要赋予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独立地位,提高其监督效力。实现对权力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加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听证、取证、案卷评查制度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化、行政处罚告诫、罚缴分离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等规则制度,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突出行政程序对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规范和制约。

(五)健全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

我国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业已形成了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监督构成的较为完整的民主监督体系。要努力使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形成机制,真正使监督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对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揭露,尽快实现舆论监督的法律化,形成健康、合理的舆论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意识,拓宽并畅通监督渠道,不断规范群众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准,有效保护群众的监督权利,构筑群众监督平台。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也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能够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参考文献:

1.贺佳:论我国现行行政监督机制创新[J].学术交流,200602).

2.陈奕含: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浅析[J].中国经贸,200910

3.陈振明、李德国:行政权力、市场体制与腐败治理――一份基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报告[J].东南学术,200909.

4.徐强:对加大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力度的思考,《开封日报》,2010825日,第

5版.

5.曹晓红:《关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考》,2010108日,九江新闻网:http://www.jjxw.cn.